发生下列情况后,一个球即被视为“遗失”:
a.在球员一方或者他(们)的球童开始找球后,5分钟内没有找到这个球或无法辨认出是他的球;
b.球员在初始球可能的位置或较该位置更靠近球洞的地点击打了暂定球(参见规则27-2b);
c.球员已经按照规则26-1a、27-1或28的要求,按照一杆加距离的处罚方式把另一个球投入使用状态;
d.球员因为知道或肯定自己没有找到的球被局外者移动(参见规则18-1)、位于妨碍物内(参见规则24-3)、位于异常地面状况内(参见规则25-1c)或位于水障碍区内(参见规则26-1b或c),所以把另一个球投入了使用状态;
e.球员击打了一个替换球。
打错球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允许找球的5分钟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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